进出境个人物品收税 深圳海关负责人解读新规

【 日期:2010/8/25 | 浏览次数:1137 |
     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,从9月1日起,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近日,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。

  1 邮寄入境与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征税的差异

  首先,进口税起征点不同。 

 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(含5000元,下同)以内的,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(含2000元,下同)以内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。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。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,以旅途必需为限,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。邮递进境物品,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,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。

  其次,个人物品标准不同。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,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,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,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。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: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2 税率计算和税款缴纳

  目前,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,分别为10%、20%、30%和50%。

  适用第一档10%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、刊物、教育专用电影片、幻灯片、原版录音带、录像带、金、银及其制品、食品、饮料等;

 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,从9月1日起,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近日,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。

  1 邮寄入境与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征税的差异

  首先,进口税起征点不同。 

 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(含5000元,下同)以内的,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(含2000元,下同)以内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。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。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,以旅途必需为限,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。邮递进境物品,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,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。

  其次,个人物品标准不同。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,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,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,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。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: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2 税率计算和税款缴纳

  目前,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,分别为10%、20%、30%和50%。

  适用第一档10%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、刊物、教育专用电影片、幻灯片、原版录音带、录像带、金、银及其制品、食品、饮料等; 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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